【案例】
张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由于经济条件困难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经过审核,指定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陈某代理张某的案件。可在张某和陈某的联系过程中,陈某总以种种理由推脱,以致张某的案件的各种相关资料都没有及时提交。张某能向该法律援助机构申请要求更换律师吗?
【法律解析】
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尽职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张某的法律援助代理律师陈某没有及时跟张某沟通案件的情况,接收相关的案件资料,导致张某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张某可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受援人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更换律师。
【法条链接】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 受援人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援人申请更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更换。决定更换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承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承办。
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原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应当与受援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代理协议,原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与更换后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材料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