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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包头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对策建议

发布时间:2018-06-12 14:42:58我要纠错【字体: 默认 】【打印【关闭】

  市政协专题调研组成员、张万军 内蒙古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按照市政协“基层法律援助”界别协商工作方案,本分课题组就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所存在的问题,实地调研了市司法局及公检法相关职能部门,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了进一步改进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为服务党政科学民主决策、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促进法治包头建设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当前我市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

  (一)指派案件时面临案件“指派给谁”的难题。目前,包头市援助案件分配模式主要是指派制,除部分案件由市法援中心及各旗县区公职律师自行办理外,大部分法援案件则由社会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承担。但在法律援助指派工作中,则存在“指派给谁”的难题。市司法局由于市属律师事务所较多,在指派法援律师时具有较多选择性,而旗县区司法援助部门则由于可调动律师资源较少,在指派时存在诸多困难。另外,由于部分新执业律师由于案源少,执业经验不足,非常愿意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以达到增加收入及提高执业能力之目的;而部分执业经验丰富的律师由于业务繁忙,不愿意从事法律援助工作。正因上述障碍因素的存在,市法律援助部门虽然对于一些全市有影响力的大案要案,在指派时采取精细化指派模式。但对于数量众多的法援案件,在指定援助律师时则不能充分考虑法援案件性质、法律援助人员业务特长等因素,尤其在涉及到未成年等特殊人群案件及死刑案件时,不能完全实现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区别对待分类指派的目的。

  (二)看守所法律援助制度流于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五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看守所应当为司法行政部门提供相应便利。目前,包头市各看守所均设立了法律援助机构。但从目前实施效果来看,该制度流于形式。首先,各看守所设立的法律援助律师人数少,难以满足实际法援需求;其次,法援律师选聘模式有待改进。目前各看守所法援律师没有统一的选聘制度,有的看守所采取与律师事务所直接挂钩选聘模式,有的采取与律师个人联系选聘模式;再次,列入看守所法援名单的律师参与度低,看守所值班参与度缺乏考核制度;最后,看守所法律援助硬件设施难以保证。目前,我市有的看守所仅仅在墙上列举出看守所法援名单的律师,并没有为法援律师配备专门的办公场所;有的看守所虽然设置了法援办公室,但也达不到基本的条件办公要求。

  (三)公检法司执行法律援助制度没有达到无缝衔接,有效配合的执行效果。 包头市公检法司在2012年已制定关于加强刑事法律援助衔接工作的通知(包司发〔2012〕62号),就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刑事法律援助援助衔接工作规定了具体措施,如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自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送达《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并规定了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具体执行措施。但从目前法援制度实际运行状况来看,公检法司执行法律援助制度没有达到无缝衔接理想状态,法律援助部门往往在开庭前几日才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书》,此时指定法律援助人员往往非常仓促;又如公安局、检察院在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中往往不将具体承办法援案件律师列入,导致承办律师无法及时装订卷宗。市司法行政部门对此问题多次向公法检部门提出改进建议,但该问题至今仍未彻底解决。

  (四) 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是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法律保障制度,而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不仅体现在为其提供形式上法律援助,更重要的是,如何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实质性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因此,法律援助办案质量事关社会公平正义。

  如何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问题近年来也得到包头市司法局的重视,市司法局根据司法部、自治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第三方“同行评估”工作要求,已于2015年起在全市开展法律援助质量第三方“同行评估”工作。但目前影响法律援助办案质量主要障碍因素还与当前法援案件指派模式有关。当前,承办法援案件主力军是年轻的刚执业律师,对于基本法律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晰争议不大的案件,年轻律师尚可承办,但对于复杂疑难案件,被指派的年轻律师则有可能在诉讼过程中出现无效辩护或代理情况。

  二、对策建议

  (一)深化法援案件指派制度改革。一是扩大承担法援案件律师人数规模与范围。目前,我市承担法援案件的律师人数规模与范围均存在局限性。建议广泛推广律师点援制,可考虑置办律师名录,将符合条件的律师按业务专长择优录入名录,然后,将符合条件的律师列示在名单上,交给受援人自行选择援助律师。当然,律师点援制的推广仍需要公检法与司法部门协调配合。建议公检法与司法部门专门就律师点援制联合制定出台相关制度。

  二是改革法援案件指派模式。现行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模式存在一定弊端,建议采用下列顺序依次协调法律服务机构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承办:(一)受援人自主选择的法律援助人员;(二)法律援助义务未履行完毕的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三)指派时正在法律援助机构值班的法律援助人员。经过以上程序仍然无法指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给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较少的律师事务所安排人员承办。

  (二)深化看守所法律援助制度建设。针对看守所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缺陷,建议下一步由市公安局与司法局相协调,出台看守所援助律师选聘办法。同时,公安部门应联合司法部门出台对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考核细则,进一步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值班律师、看守所三者间的权利和义务。列入看守所法援名单的律师应强化参与意识、公益意识、服务意识。同时,考虑到我市很多看守所远离市区,建议市公安局强化配置法援办公场所硬件设施,为法援律师提供相应工作便利。

  (三)公检法司应强化法援衔接配合意识。公检法应意识到法援制度并非司法部门一家之事,法援制度是党和国家维护司法公正的、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措施。公检法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告知法援机构并在工作中与以配合;对于已出台的相关法援制度,公检法应出台内部考核机制,对在办案过程中未严格执行上述法援制度的人员,应督促改进,情节严重的,公检法应当进行内部纪律惩戒;同时,建议我市应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建立起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的协作联动协调机构,该机构主要职责是协调及考核各部门贯彻落实法律援助工作,使各部门的工作衔接更为顺畅。

  (四)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业务水平直接影响到法援案件办案质量,在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方面,包头市司法局已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出台了详细而系统的考核制度。下一步,建议法援部门应确立法律援助案件精细化指派工作模式,对重大、疑难民事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无期的刑事案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安排执业5年的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对上述重大、疑难案件,应可考虑按照市律协各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册优先指派,依次顺延。同时,法援部门应与律师协会相配合,强化执业律师法律援助意识,拓宽参与法律援助律师群体范围,尽量扭转刚执业年轻律师成为法援案件主力军这一尴尬局面。

来源: 包头律师咨询网(责任编辑: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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