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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

发布时间:2018-07-04 15:10:00我要纠错【字体: 默认 】【打印【关闭】

  法律援助范围与形式

  第九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二)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三)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四)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五)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权主张婚姻家庭民事权益的;(六)因交通事故、医疗损害、工伤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环境污染等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七)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和其他伪劣产品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八)劳动者(雇员)与用人单位(雇主)发生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民事)权益的;(九)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十)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一)未成年人;(二)盲、聋、哑人;(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申请或者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自受理或者发现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其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法律援助的资源和需求,以及公民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能力等因素制定,并逐步扩大范围,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调整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一)城镇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失业保险金;(二)农村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领取农村特困户救济的;(三)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四)在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救助福利中心)、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优抚医院、光荣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特殊教育机构等机构内由政府供养的和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的;(五)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正在接受社会救济的;(六)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民因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或者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而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予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以下形式:(一)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四)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五)已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需要进行的公证、司法鉴定;(六)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来源: 中国 通川 网站(责任编辑: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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